2008年1月1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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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车“拒载”是违约理当赔偿
邓学志

  “都说买票难,没想到我们买到票了,仍然上不了车!”随着高校放假,大批学生开始陆续买票回家。但在湖南农业大学就读的曾同学买到了票,却仍被拒绝上车(1月15日《长沙晚报》)。
  从报道来看,此次火车“拒载”事件,客观原因是因为当次车严重超载。但是,严重超载是铁路部门的“过失”造成的——既然长沙站给学生们发售了车票,列车就应该预留下足够的乘车空间,而不能无限制地接纳没票的乘客,铁路部门理应预见到接纳无票乘客的后果。既然接纳了太多的没票的乘客,也导致了有票乘客无法上车,铁路部门就应该为这个后果负责。
  在法律上,铁路部门给乘客发售了车票,就等于与乘客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“合约”。乘客买了当次车的票却被拒载,就是铁路部门违反了“合约”。违约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,铁路部门应尽可能地减少或弥补乘客的损失,要么有效地安置乘客,要么给乘客以补偿,而不是仅仅让乘客退票了事。这样做,其实是铁路部门将责任转嫁给了乘客。
  在部门利益和乘客权益方面,我们常常看到,“铁老大”对乘客是“马克思主义”,对自己是“自由主义”。一方面,铁路部门出台了规章制度“严格”要求乘客不得这样不得那样;另一方面,铁路部门又总是将火车晚点视为理所当然,即使出现了这样严重损害乘客合法权益的“拒载”事件,铁路部门仍以“不得已”为“正当”理由。
  如今,民航部门已经对因为自身原因,甚至是因为天气的原因而导致乘客无法及时出行的情况,出台了一整套安置和补偿处理措施,但铁路部门在这方面却始终止步不前。直到今天,我们还没有看到一起因为晚点而对乘客进行的赔偿,至多不过是一句外交辞令般的“道歉”而已。
  由此看来,基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、切实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的立场,都亟须出台针对铁路部门的违约处理办法,让“铁老大”回归服务企业的本原。